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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局出台《医保违规行为奖励试行意见》
2007年05月26 23:23:29   医药频道 - B360行业资讯网

    6月16日,上海市医保局出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今后,凡实名举报医保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人员,可获100至10000元不等奖金。

  按规定,任何人如发现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行为或违规结算医保费用行为的,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医保部门实名举报。举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受理部门将根据举报证据的确凿程度、线索的价值等情况确定举报等级,并给予奖励。违规费用在15万元以下的,举报人可按5%至6%、3%至4%、1%至3%三个等级获奖励;违规费用超过15万元的,则按4%至5%、2%至3%、1%至2%三个等级获奖励。奖励金额最低100元,最高可达1万元。受理、调查、奖励过程中,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举报受理电子信箱:ybjds@shanghai.gov.cn或可登陆上海医保网(www.shyb.gov.cn)首页“举报奖励”专栏。

  医保违规行为

  任何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私自联网结算或将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将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的行为。

  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侵占医保基金的行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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