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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这一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关系的《议定书》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据此,在特定条件下,国内制药企业不仅将获得由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所带来的仿制药品市场空间,同时还可向不具备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发展中成员出口指定的仿制药品。
这一政策的获批,业内多数解读为,除将在保障国民健康方面发挥作用外,亦将利于国内药品产业的发展,但各个方面的对接尚需一个过程。
出口有限定
根据《议定书》,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国内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自行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记者了解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已允许各成员政府授予实施某项专利的强制许可,但规定这种强制许可应当主要为了供应该许可成员的内部市潮。而《议定书》在第31条之后加入“第31条之二”,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授予其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议定书》规定,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对同一产品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许可费由出口成员支付,进口成员无需再行支付。这让外界产生不少利润空间的遐想。
“只能出口到突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发生国,不能出口到别的国家。”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西药部主任乔海利告诉记者,《议定书》之外,还有2个附件分别对“第31条之二”的内容和“药品”、“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和“出口成员”的定义以及适用条件做了限定。[1] [2] 下一页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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